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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医疗救助比例首次统一
4月8日,合肥市民政局下发了最新版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救助对象、救助病种范围都扩大,并明确规定自杀、整容、违法等造成的伤害,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救助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根据最新版的办法,救助对象共有五类,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新版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内,其中城乡低收入家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来核算,以合肥城区为例,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410元,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738元便属于低收入家庭。
救助病种:白血病、血友病等被纳入救助病种
与2012年的实施办法不同,新版中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扩大了不少,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其中,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均是首次被纳入病种范围。
新版还首次明确规定,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以及其他由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方法:首次明确规定救助比例
记者发现,新版与过去不同,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救助比例。
合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开始,每年省厅均出台医疗救助指导性意见,合肥市会参照省厅意见出台指导性意见,不会明确具体的救助病种及救助比例,由各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不同县区出台不同救助比例,导致出现同城不同救助比例的情况,如同样的救助对象同样的救助病种个人自付相近,在不同的区救助比例差距较大,容易引起群众不满。考虑到上述问题,合肥市民政局深入调研后,2013年新版办法中首次统一了全市市区的医疗救助比例,各区可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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